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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工业区-1700亩产业综合体

区域:上海-金山

行业:电子信息IT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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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级扶持政策
节能减排技改方面:根据《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申报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获批的,项目奖励金额按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扶持: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享受对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将会向自营出口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无偿或风险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设立总部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本市各类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转化项目以及投资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进行专项扶持。
人才引进及户口政策:投资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并在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投资人,或所投资的企业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在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主要投资人,可向区县人事局申请户籍人才引进。
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岗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主要投资人,可向上海新技术人才创业中心申请户籍人才引进。
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紧缺型、急需型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籍人才引进。
具有外省区市发放的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经本市考核复评通过,或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落户本市。

相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家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促进上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转向资金扶持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金山区本地扶持政策
金山区相关扶持政策,主要针对符合金山区产业导向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和汽车制造产业。
(一)新材料企业优惠政策
1、一次性资金资助:
(1)对于经区认定的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由区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新增总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除上级部门补贴外,对新建的区级技术中心,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达到市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和20万元的配套扶持。
2、财税扶持:
(1)新注册企业扶持:凡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新材料企业,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地方收入部分,前两年100%予以扶持,后三年50%予以扶持。
(2)老企业财税扶持:现有企业以2008年底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地方收入部分为基数,新增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予以扶持,期限5年。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扶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材料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总部经济财税扶持
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新材料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总部,并由总部统一核算、纳税的,经区政府批准,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60%给予扶持,期限5年。
4、配套资金支持
优先支持本区的新材料企业申报市科技项目,对列入上海市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以及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区财政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5、研发费用支持
新材料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用地优先
凡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新材料企业,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
7、服务支持
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效率。
8、人才引进支持:
(1)凡被新材料企业正式聘用,符合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人才,优先为其提供高效的居住证办理服务;对其中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条件、工作业绩良好的高级、紧缺人才,优先为其申请办理沪籍,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
(2)对本区新材料企业引进的博士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才,以及硕士学历、工程师职称的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区政府批准,其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20万元、5万元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购房优惠。
上述人才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审核批准,其后三年之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的额度奖励给本人。





(二)新能源企业优惠政策
对于落户在张堰工业区的新能源企业,金山区政府将提供以下政策扶持:
1、落实新能源专项扶持政策
落实国家、上海市出台的财税、规划、土地、人才和科技方面的鼓励政策,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项目用地、厂房建设及租赁、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给予企业首台(套)装备和风险补贴支持;吸引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等落户,对新引进的总部型企业积极落实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政策;对生产性设备允许加速折旧,所购软件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
2、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区政府设立支持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研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示范工程以及引进重点项目的支持;对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改造和新能源研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区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3、推进新能源产业链建设
根据上海市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南,制定新能源产业化推进工作计划,加快推进和跟踪实施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风电、太阳能等产业链上下游重点项目。明确目标,每年启动、开工、推进和竣工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区、镇要围绕这批重点项目,落实责任,建立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工作机制,帮助项目实施主体加快项目实施计划,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促使项目早日投产达标,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对接与配套,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技术攻关,重点突破,结成战略联盟。
4、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加大政府对新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逐年提高采购比例,争取2012年区政府和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新购比例占30%以上;鼓励和支持出租、环卫、邮政等公共服务行业应用新能源汽车;率先在政府部门、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太阳能应用示范,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5、努力引进产业急需人才
积极鼓励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符合上海市人才政策引进的新能源领域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人才,优先办理居住证等,其子女入园、入学均享受本区户籍人口待遇。对需要解决户口的,可向区人保局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对于紧缺的新能源专业工程技术人才,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时间和比例的补贴,并支持其安家落户;对在新能源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和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1、对已享受市级专项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由区推进产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同时附报每个项目市级专项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由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后,直接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2、对现有及新落户的生物医药、新材料企业,由区推进产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认定后,将认定的企业名单报送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将根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地方收入,实行“企业申请、按季扶持、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专项扶持。企业的申请资料应由镇(金山工业区)财政部门初审,经区财政局复审后直接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
3、人才政策
凡被生物医药、新材料企业正式聘用,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申请条件的人才,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申报;对其中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条件、工作业绩良好的高级人才或紧缺人才可优先为其申请办理沪籍。
由区人保局牵头,会同区科委、经委等部门落实好有关人才奖励政策。每年8月受理,10月评估,12月兑现。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凡被本区生物医药、新材料企业聘用且符合人才奖励政策条件者,按个人申请、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评估小组评估公示、人保局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的程序,对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硕士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褒奖激励。
相关政策文件:
《金山区关于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金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金山区推进海洋工程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化行动方案》
《金山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方案》
《金山区推进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行动方案》
《金山区推进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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